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土盐、硝盐、平锅盐以及用工业废液或者废渣制作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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