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加工销售的食品、副食品、果菜等因保质等原因需要使用非加碘食盐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或者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食盐专卖点购买。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持有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或者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食盐专卖点购买非加碘食盐。盐业批发企业、食盐专卖点应当保证非加碘食盐的供应,方便购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