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字样;(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