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

(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

(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字样;

(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