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备案。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捐献执行人有权向登记机构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查询的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