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五条有效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预防机构;(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