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捐献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捐献其遗体的近亲属即为捐献执行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