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到登记机构登记;(二)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三)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