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征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