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数量,不如实反映适龄公民政治表现,阻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的,由兵役机关提请同级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1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按当地义务兵3年优待金的2至3倍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