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办理招生、用工、录用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出境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情况,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