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长沙人大网和《长沙晚报》上刊载公告和该地方性法规全文。公告中应当注明制定、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和时间。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