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阻挠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