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树木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和建设需要砍伐的,须经园林行政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林倾倒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事后三日内报园林行政部门核查。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