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