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