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
(四)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或者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五)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卫生防护效果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的;
(六)向卫生行政部门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