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执行卫生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