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