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