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Article 4Repealed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