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

(三)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

(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