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三)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