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照下列规定享有:

(一)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一票投票权;

(二)非住宅房屋按所有权标明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一票投票权,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一票投票权;

(三)未售商品房屋的投票权,住宅房屋按一套房屋享有一票投票权,非住宅房屋以权属登记部门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票投票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