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在省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照下列规定享有:(一)住宅房屋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一票投票权;(二)非住宅房屋按所有权标明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一票投票权,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一票投票权;(三)未售商品房屋的投票权,住宅房屋按一套房屋享有一票投票权,非住宅房屋以权属登记部门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票投票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