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