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变许可的项目或者超越许可的范围,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仍进行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