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