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鉴定一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