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