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