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