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