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