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交流、合作;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专利促进和保护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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