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域设若干代表分团。代表分团推选代表分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审查。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