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查的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