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