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由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