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的,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