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勘查、开采矿盐,还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