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盐业主管机构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