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根据本条例申请领取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盐业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