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根据本条例申请领取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盐业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