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可以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货票、账册、单据等资料,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