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盐业企业的采卤、制盐、加工生产设备和输卤管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