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