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非法收缴或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对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