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定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书,确定暂住人口管理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