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并提出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分组审查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查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