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