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金融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未如实履行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