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提供家庭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换家庭服务员、降低服务标准。家庭服务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指派其服务的经营者报告,不得擅自中止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