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