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书面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长期空置物业的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表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