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施工时限、施工材料、施工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超出约定增加费用。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